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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6
作者:admin888 点击量:605 更新时间:2015-11-30
1994年10月,M报社和该社编辑陈某接受A电影摄制组和B国际展览公司的委托,将《N》电影剧本缩写成故事梗概。委托人没有告知报社《N》剧本的作者,报社根据摄制组提供的电影开镜广告上查出了该电影剧本署名为“首席编剧汪某某”,即在该故事梗概上注明“据汪某某同名电影剧本缩写”,刊登于M报。而李某参加了《N》电影剧本的创作当他看到M报刊登的故事梗概上仅注明有汪某某时,便向M报社和陈某提出异议。因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M报社、陈某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和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M报同样位置刊文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并偿付剧本使用费5万元,赔偿其损失3万元。
问题:本案是否出现了诉的合并?属于什么类型的诉的合并?
分析:本案属于诉的合并,既有诉的主体合并,也有诉的客体合并。原告李某以M报社和陈某为共同被告,即为诉的主体合并。李某同时提出两个诉: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之诉,和侵犯名誉权的侵权之诉,这是诉的客体合并。因为基于同一事实,符合诉的客体合并的条件,法院当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