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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7

作者:admin888     点击量:589    更新时间:2015-11-30

2001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四份果脯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乙公司通过海运将货物运至目的港,甲公司接受时发现到港货物与合同和信用证约定不符,且所有货物都处于腐坏状态。后货物依进出口管理和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被销毁。甲公司为该批货物的运输和处理,支付了运输、码头、检验、仓储及销毁等相关费用。为此,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四份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乙公司提起反诉称:2001年6月,甲、乙双方就丙公司欠乙公司货款一事曾达成协议,约定甲公司代替丙公司偿还欠乙公司的全部货款。此后甲公司未偿还该款项。故请求判令甲公司偿付货款及利息。
问题:乙公司提起的反诉是否成立?
分析:反诉成立的条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本案的关键是看乙公司提起的诉与本诉是否满足反诉成立的实质要件,即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是指反诉与本诉在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上,以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为根据。乙公司提起的反诉与本诉不是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其间不存在牵连关系,不能成立反诉,当告知乙公司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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