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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8
作者:admin888 点击量:589 更新时间:2015-11-30
刘某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说服下投保,保险公司签发了“老来福终生寿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之后刘某因病住院,刘某依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医疗费,保险公司以刘某带病投保为由拒绝给付。刘某遂以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认定刘某带病投保的根据是刘某诊治医院的病历记录,而病历记录中关于刘某投保前患病的记载来源于口述,这种口述是刘某亲属所为。刘某提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依法向刘某说明保险条款,证人为刘某同事。
问:(1)刘某的同事能否成为原告方的证人?
(2)保险公司提供的病历记录是属于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是属于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
分析:首先看第一个问题:刘某的同事能否成为原告方的证人?
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均可以作为证人,刘某声称该同事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在场,则尽管被告方否认,但仍不妨碍其成为原告方的证人,被告方可以提供相反证据加以反驳,否定其在场的真实性。
证人与原告系同事关系,虽然证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并不影响该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资格,但是,证人的身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法院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对证人证词的真实性加以判断。
再看第二个问题中的第一问:保险公司提供的病历记录是属于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病历记录虽然来源于人的口头陈述,但一旦记录下来,便成为书面证据,因而属于实物证据。
再看第二个问题中的第二问:保险公司提供的病历记录是属于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保险公司所提供的病历记录属于书证,就书证本身的形式而论,因其中间没有经过复制、摘抄等环节,因而属于原始证据。原始证据相对于传来证据具有较大的可靠性或真实性。
但这仅仅是问题的一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就该病历记录的内容而言,它所包含的口述内容不是病患者本人所做出的,而是其亲属代为做出的,因而该口述的内容经过了中间转述,又属于传来证据。刘某亲属所做的口述相对于刘某本人所做出的口述,在真实性上相对较低。
此外,如果按照英美的证据规则来分析,则该病历记录又属于证人证词范畴中的传闻证据,而刘某亲属的口述则属于传闻的传闻,其证明力要打两次折扣。
再看第二个问题中的第三问:保险公司提供的病历记录是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该病历记录是关于刘某投保前患病的记载,单独、直接地反映了原告投保前已患有多种疾病这一案件的主要事实,属于该案的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