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析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律园地 >> 案例分析
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35
作者:admin888 点击量:603 更新时间:2015-11-30
户口在甲区的刘某与户口在乙区的张某于1998年5月结婚,结婚后,刘某随张某居住在乙区张某家中,但并未迁出户口。1999年3月,因感情不和,刘某搬回自己在甲区的家中。2001年1月,张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向刘某婚后的居住地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乙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查发现1999年3月刘某就已搬回甲区,于是以乙区未形成刘某经常居住地为由将案件移送之甲区法院。甲区人民法院接到移送后,经查发现1999年12月,因工作关系,刘某的户口已经迁至丙区,并开始住进单位宿舍。此时,甲区人民法院从程序上应作何处理?
答案: 此时,甲区人民法院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注意:应报请受移送人民法院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而不是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