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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15

作者:admin888     点击量:595    更新时间:2015-11-30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2000万元,买方B公司在受领A公司交付的标的物后,因经营严重亏损无法按时交付货款,后A公司起诉到法院,胜诉。B公司逾期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经查B公司在某城市有房产一处,价值200万元,在甲银行有存款500万元,对某一经过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享有债权200万元,由于该乡镇企业拒绝履行债务,B公司已对其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但尚未申请强制执行。此外,B公司对该乡镇企业的某处房产享有抵押权,数额为50万元,但该房产在该乡镇企业与第三人的诉讼中已经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该诉讼中,乡镇企业败诉,现正在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目前,该乡镇企业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权。
问:(1)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对B公司在某城市的房产进行强制执行时,案外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声称对其拥有所有权,并出示了相关证明。此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2)B公司对乡镇企业的胜诉判决以及对该乡镇企业所享有的抵押物权应当采用何种执行方法予以保护?
分析:在案外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执行人员应当依法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可以查封该房产。经过审查,理由不成立的,驳回;理由成立的,由执行人员报请法院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立即解除或者撤销。如果执行异议一时很难查清楚,第三人又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可以暂时不采取执行措施,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可以解除或者撤销。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
由于该乡镇企业属于非法人的其他组织,且资不抵债,并已有债权人对其申请强制执行,因此B公司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即由B公司和另一债权人共同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该乡镇企业的财产进行分配。对于享有抵押物权的标的物虽已被其他诉讼采取了财产保金,但B公司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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