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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14

作者:admin888     点击量:539    更新时间:2015-11-30

1996年5月,三门峡市思瑞公司与银川市水果批发公司在三门峡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思瑞公司于1996年7月底前供给水果批发公司苹果2千件,每件30斤,每斤单价为1元钱,共计货款6万元。同年7月,思瑞公司将苹果运至水果批发公司所在的银川市火车站,并将苹果卸在该火车站货场里,被告以苹果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为由,拒绝提货和支付货款。因天气炎热,在货场里的苹果开始腐烂。思瑞公司在来不及起诉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对苹果采取措施。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在5日后,裁定变卖这批苹果。问:
(1) 思瑞公司是否有权申请法院处理苹果?
(2) 法院在接受申请时,应要求思瑞公司履行什么义务?
(3) 法院在5日后作出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4) 依照有关法律,思瑞公司应向哪个法院提出处理苹果的申请?
(5) 如果思瑞公司要起诉,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6) 思瑞公司必须在什么期间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分析:
(1) 思瑞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处理苹果。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诉前财产保全行为。
(2) 思瑞公司应当为此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应当为此提供担保,不提供提保的,法院驳回申请。
(3) 法院5日后作出裁定是错误的。诉前财产保全应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4) 应向银川市法院提出申请。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
(5)应向银川市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和《民诉法意见》第31条的规定,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在本案中,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以及合同履行地点都在水果批发公司所在的银川市,所以思瑞公司应向银川市法院提起诉讼。
(6)思瑞公司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15日内起诉。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因此,本案中,思瑞公司必须在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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