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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13

作者:admin888     点击量:524    更新时间:2015-11-30

王某与李某因合同纠纷诉诸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的10日以内交付全部货物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李某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李某仍然不服,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王某申请一审法院强制执行,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已申请再审,便裁定中止执行。在裁定中止执行以后,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再审,并裁定撤销原一审与二审的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试问:本案在程序上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
分析:该案在程序上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并不因此而停止原判决的执行,王某有权申请执行,法院不应该裁定中止执行。一审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是错误的。
(2)对决定再审的案件,在尚未再审之前,只能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不能裁定撤销原判,因为案件还未进行实体审理。
(3)中院审判委员会只能讨论决定是否再审,不能进行实体审理,决定撤销原判。是否裁定撤销原一审与二审的判决,发回一审重新审判,由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以后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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