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888 点击量:538 更新时间:2015-11-30
某企业甲与某宾馆乙于2001年签订了长期的供货合同,企业甲成为宾馆乙客房浴巾、毛巾等用品的主要供货商。自2003年8月以来,企业甲开始以次充好。致使宾馆乙遭受较大经济损失。为此,宾馆乙与企业甲进行了多次交涉,但均告失败。于是宾馆乙于2005年4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企业甲退还货款并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后法院判决企业甲向宾馆乙退还货款以及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履行期过后,企业甲拒不履行上述义务。后经法院调查,企业甲已于2002年与新西兰一家企业共同成立了一家合资企业,为独立法人,企业甲以其80%的厂房设备出资,现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问:法院在此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法院可以直接对企业甲在合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采取执行措施,冻结其投资权益或股权,责令合资企业不得向企业甲支付股息或红利。
实践中经常出现法人将其部分甚至绝大部分财产投入另一个独立法人的情况。该案就涉及法人将其绝大部分财产投入另一个独立的法人企业,而无力偿还自身作为独立法人所负债务的执行问题。根据《执行规定》第53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