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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4
作者:admin888 点击量:615 更新时间:2015-11-30
王某有三子一女,长子王甲,次子王乙,均在外地工作,女儿王丙已定居加拿大。小儿子王丁虽与王某住在同一城市,但王某的生活长期由侄女王庚照料。王某病逝后,王丁将其父留下的4幅祖传名画卖给张某,双方约定张某先交订货款8000元,其余3万元等画交付后再付。张某按约定交付了定金。画交付前,王甲与王乙得知这一情形后,来不及与王丙商量,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这4幅名画。
诉讼提起后,王庚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亲笔所写的遗嘱,要求依据该遗嘱将这4幅名画中的2幅判归自己所有。
问:(1)在该案中,王甲、王乙、王丙、王丁的诉讼地位如何?
(2)如果王丙表示不愿回国参加诉讼应如何处理?
(3)张某、王庚在起诉中处于何种地位?
分析:本案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法院对作为诉讼标的的继承关系须合一确定。王甲、王乙、王丙是共同原告,王丁为被告。应将王丙列为共同原告。张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王庚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本案系因继承遗产引起的诉讼,这4幅名画系王某的遗产。王某有三子一女,他们均是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4幅名画属王甲等4人的共同财产。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侵害其他人继承人利益的继承人为被告,其他继承人为共同原告。依据《民诉法意见》的有关规定:在这类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据此,法院在受理王甲、王乙提起的诉讼后,应通知王丙参加诉讼,王丙虽表示不愿参加诉讼,但未表示放弃权利,所以,仍然应当将她列为共同原告。
张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由于法院裁判结果与张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王丁败诉,既会使王丁无法履行向自己交付名画的义务,又使自己有权向王丁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王庚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为她已向本诉的原、被告争议的部分诉讼标的主张了独立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