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检索:

       

案例分析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律园地 >> 案例分析
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37

作者:admin888     点击量:568    更新时间:2015-11-30

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后二人结婚。婚后甲男之母丙发现乙女不会过日子,婆媳之间经常发生磨擦。开始甲男总是从中劝解,时间长了便觉妻子对老人不孝,逐渐有些怨恨,后发展到小两口经常吵架甚至大打出手,家庭主活很不和谐。在此情况下,丙来到人民法院,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儿子与儿媳离婚。法院没有受理丙的起诉。
[问题]: 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符合什么条件的人才有当事人的资格?
答案: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丙不具备当事人的资格,她不是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婚姻关系)中的主体,故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不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法院无论如何判决,在法律上均与丙无关,因此她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起诉。所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淮商动态更多>>
版权所有:上海市安徽淮南商会 技术支持:中国网服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光中路255号
电话:13611687268 传真: 网站:www.hccs.c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