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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33

作者:admin888     点击量:562    更新时间:2015-11-30

甲市的孙某欲将其所有的位于乙市的一栋商业用房出售。丙市的黎某与丁市的余某商定联手买下孙某的该栋商用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在甲市法院起诉。试问如果双方因合同价金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孙某欲行起诉,则  (  )
 A.应向甲市法院起诉。
 B.可以选择乙市、丙市或者丁市的法院起诉。 
 C.只能向乙市法院起诉。 
 D.可以选择向丙市或者丁市的法院起诉。
C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的规定,不动产纠纷案件属于专属管辖,原告孙某只能向乙市法院起诉。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孙某、黎某和余某对争议管辖权的约定违背了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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