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888 点击量:792 更新时间:2015-11-30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吸引社会资金加快我市标准化厂房建设,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推进“四千”工程,现就工业地产招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本着“合作建设、互利共赢、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原则,围绕“资金多方筹集、招商多方共抓、土地集约使用、项目集聚配套、效益快速显现”目标,探索实践标准化厂房建设、招商与收益合作共享机制,以工业地产促招商,以招商促产业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二、招商范围
积极引进中央和省属企业、上市公司、行业龙头、知名企业等海内外各类投资者(以下称为“合作对象”)来淮投资标准化厂房建设并开展招商引资。标准化厂房仅用于出租或出售给工业企业从事生产活动,严禁用于居住、办公、商务等。
三、合作条件
(一)标准化厂房规划建设
1.用地面积。合作对象建设标准化厂房用地面积应达到 100亩以上。(含100亩,以下均含本数)
2.规划条件。单层标准化厂房建设容积率为 1.0以上,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容积率为1.2以上,配套用房占地≦7%,建设密度>40%,绿化率≧20%。
3.建设期限。工业园区对外公开出让工业用地(净地),合作对象应在项目签约后按2 万元/亩缴纳保证金,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次性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保证金可转为出让金),按土地出让的约定,在 15 个月内全部完成标准化厂房建设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二)标准化厂房招商引资
1.项目要求。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符合我市园区招商引资产业目录要求;符合全市园区规划布局;规划用地应考虑工业类别,注重功能用途分区及兼容性,满足环评要求。
2.招商期限。合作对象应在标准化厂房竣工验收后3 年内完成招商任务。
3.投资强度。全部标准化厂房引进项目,国家级工业园区总投资不低于300万元/亩,省级工业园区总投资不低于200 万元/亩,省级以下工业园区总投资不低于150 万元/亩。引进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厂房投入)原则上单层分别不低于530、360、180 万元/千平方米(占地面积),多层分别不低于260、180、90 万元/千平方米(建筑面积)。
4.税收要求。合作对象引进的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国家级、省级、省级以下工业园区划分,年税收原则上单层分别不低于45、30、15 万元/千平方米(占地面积),多层不低于 25、15、10 万元/千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优惠政策
(一)建设奖励政策。合作对象按规定时间和规划内容建成标准化厂房并竣工验收合格后,各县区、工业园区(开发区)将给予最高不超过土地出让金总价款(扣除国家、省市规定应计提的费用后地方实得部分)的一次性奖励,用于标准化厂房、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每超过规定时间 1 个月的,按奖励资金 1/12 的标准予以扣除;超过规定时间 6个月仍未完工且没有不可抗力因素的,按照合同约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属物。
(二)税费优惠政策。标准化厂房建设所需办理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证照,由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办理,相关政策参照淮府〔2013〕32 号文件执行。合作对象引进的工业项目,享受所在园区引进工业项目的同等税费优惠政策。入驻标准化厂房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年纳税达到100 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享受所在园区税收优惠政策。
(三)租售补贴政策。合作对象在3 年内引进工业项目租用标准化厂房的,各县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给予其3年的租金补贴,其中第一年引进的按厂房4 元/平方米予以补贴(按项目实际使用的厂房面积计算,下同),第二年引进的按3 元/平方米予以补贴,第三年引进的按2 元/平方米予以补贴;合作对象向引进项目出售标准化厂房的,各县区、工业园区(开发区)按100 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其中单层按占地面积计算,多层按建筑面积计算;合作对象3 年内未出售的标准化厂房,在其自愿的前提下,各县区、工业园区(开发区)可按当年自建的标准化厂房出售基准价进行回购。租售补贴均从引进项目正式投产日计算。
(四)其他政策。对合作对象出售或出租标准化厂房的,其第一次出售产生的契税予以全额奖励,三年内因出租厂房产生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合作对象同等享受我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对标准化厂房建成并取得产权证后3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缴纳及缴省级以上的部分外,一律实行“零收费”,3 年后实行一卡制收费;对依附行政审批为前置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项目实行“打包”优惠政策。
五、合作要求
(一)各县区、工业园区(开发区)
1.成立领导组织,建立联系会议制度,负责及时协调落实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招商、企业落户过程中的各项政策和全程服务。
2.积极支持协助合作对象利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向金融机构融资,并积极为引进项目的融资担保等事宜提供服务。
3.安排工程技术人员无偿为标准化厂房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并协助合作对象及时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
4.为入园企业提供“一站式”全程办理服务。
(二)合作对象
1.按约定及时交纳保证金和土地出让金。
2.在取得土地出让使用权后2个月内,注册成立相应建设运营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并根据建设规模相应增加注册资本金。
3.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标准化厂房建设与招商任务,逾期承担约定的法律责任。引进项目必须经各县区、工业园区 (开发区)审查同意后方可落户。
4.利用土地使用权进行融资,所融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贷款银行监督,全部用于该项目建设,否则各县区、工业园区(开发区)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存量标准化厂房招商政策
(一)合作对象参与存量标准化厂房招商政策。在满足工业地产招商规划条件的前提下,鼓励合作对象整体承租或购买存量标准化厂房。对于整体承租的,给予合作对象5年平均不低于租金40%的租金补贴(不足5年的以实际租用年限计补);对于购买的,给予合作对象不低于总价款20%的奖励。
(二)工业企业租用标准化厂房政策。
1.对租用存量标准化厂房,年销售收入超亿元、5000 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其当年减免80%、70%、60%的租金。
2.对劳动密集型的小微企业租用存量标准化厂房的,连续3年按每月不高于3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3 年租金补贴,给予不高于200 万元的2 年期限贷款财政全额贴息(基准利率)扶持。
3.对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租用存量标准化厂房的,免收3年租金。
4.对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亩均超过300 万元的,按机器设备采购发票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
5.对“861”计划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支持。
七、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实施所需的标准化厂房建设一次性奖励资金,市财政按 2 万元/亩补贴(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的县区(园区)除外),其余奖励和补助资金由县区(园区)自筹。
(二)本意见中所提到的合作对象,除存量标准化厂房合作对象包含招商方之外,其余均指工业地产商。
(三)本意见涉及的税费(租金)等奖免主体,按权责一致原则,“谁受益、谁奖补”。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各县区、工业园区(开发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013 年 5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