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888 点击量:775 更新时间:2015-11-30
淮府【2009】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合淮同城化”战略,加速山南新区建设,鼓励各类投资者在新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法规和《中共淮南市委、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南新区开发建设的决定》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南新区规划范围。
第二章 产业扶持
第三条 山南新区产业发展以产业规划为指导,以发展产业集群,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为目标,以高新技术、高附加值、低能耗、无污染为基本前提,强化配套协作和产业链延伸,拓展产业发展的空间和规模。
第四条 鼓励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产业:金融服务业,市级总部机构;商业地产,商用建筑1万平方米以上;专业要素市场、物流及零售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五星级宾馆;餐饮及休闲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文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在山南新区产业园区内,鼓励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工业项目:加工制造型企业,固定资产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标准化厂房,固定资产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进入高新技术及自主创业孵化器的项目。
第六条 投资规模达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第七条 鼓励高等和职业教育学校进入山南新区教育园区建设发展。
第八条 建立山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该资金的主要来源为: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淮南市财政拨款、山南新区管委会财政拨款及募集的资金、商业银行贷款、其他资金等,用于支持符合山南新区产业规划的项目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新区管委会制定并实施。
第三章 土地
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净地出让制度。
第十条 土地出让保证金为起拍总额的10%,对同时申请参加多宗土地拍卖的竞买人,可按竞买多宗土地中保证金额度最高的宗地要求交纳。当竞得一宗地后,不得再参加其他土地的竞争。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成交价款超过5000万元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土地出让价款。 5000万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个月,成交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含竞买保证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成交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含竞买保证金)。受让人与出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清首付款后,市国土部门即可以下达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市有关部门可为受让人办理项目开工建设的其他前期手续。
第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项目用地,执行前款房地产项目的政策;符合第五条的项目用地,其出让底价执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项目用地,以教育园区的土地取得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成本价划拨供应。
第十三条 山南新区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由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统筹安排,不在出让用地项目中配建。
第四章 财税政策
第十四条 新区开发前期,山南新区管委会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对部分特许经营项目共同分担投资风险。
第十五条 对于在山南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及土地一级开发领域进行投资建设并在新区注册且独立核算的企业,其税收由山南新区财税机关征管,全额缴入新区金库,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实行“五年全奖五年半奖”的政策,即按照企业所得税实缴额的地方所得部分,由新区财政头五年全部奖励给投资企业,后五年50%奖励给投资企业。
第十六条 除原已在淮南注册的金融服务业、市级企业总部机构外,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项目和企业,税收由山南新区财税机关征管,全额缴入新区金库,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实行“五年全奖五年半奖”的政策,即按照企业所得税实缴额的地方所得部分,由新区财政头五年全部奖励给企业,后五年50%奖励给企业;营业税、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实行“三年全奖三年半奖”的政策,即按照营业税、增值税实缴额的地方所得部分,由新区财政头三年全部奖励给企业,后三年50%奖励给企业。
对本市现有企业整体或部分搬迁进入新区的生产型企业,以现有企业前三年的平均纳税额为基数,按其税收增量部分享受在新区的财政奖励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鼓励个人到山南新区购置房产,对个人购房者在一定时期内进行财政补助。在2010年底之前购房的,山南新区财政补助其购房所缴纳契税额的100%资金,2011年元月1日到2011年底之间购房的,山南新区财政补助其购房所缴纳契税额的70%资金,2012年元月1日到2012年底之间购房的,山南新区财政补助其购房所缴纳契税额的50%资金。
第五章 规费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明白卡"制度,凡“明白卡”未明示的市级和市级以下收费均不得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预防工程费、散装水泥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规费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非出售项目在办理产权证时收取,由新区管委会负责征收。
第十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的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条 投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企业代码和税务登记,按照国家和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行政事业收费按国家和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给予50%的减免优惠,其中,非公经济工商注册登记费给予100%的减免。
第六章 配套设施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山南新区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及土地一级开发领域,采取BT、BOT、特许经营许可等方式融资建设。拟实行特许经营许可项目的,通过招标或招募方式选择投资人及经营人,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 确保出让地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山南新区及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为所有建设项目提供征地红线以外的道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排水、排污、通讯、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
第二十三条 山南新区对进入新区所有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全程服务代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0号)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新区企业每年可进行一次执法检查。相关部门应于每年年初拟定包括检查依据、时间、对象、事项等内容的检查计划,报市政府批准。能够合并的予以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由市政府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实施。平时有特殊情况须到企业检查,应事先报市政府,由市政府通知山南新区管委会协调检查事宜。未经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或市政府的同意,任何部门都不得擅自到区内收费,区内企业有权拒缴不合理收费或未经批准的收费。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引荐外地企业及教育机构到山南新区,投资建设符合山南新区产业规划的大型产业项目(规模见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及房地产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并在新区相关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新区管委会可按实际到位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大型产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千分之三给予奖励,房地产项目按实收土地出让金的千分之二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新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山南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