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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31

作者:admin888     点击量:594    更新时间:2015-11-30

位于沈阳市A区的甲贸易公司和位于北京市B区的乙家具公司签订一份木材买卖合同,由沈阳甲贸易公司卖给北京乙家具公司一批木材。合同约定,双方在长春市C区交货;此外,还约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合同签订后,由于甲贸易公司未能及时向乙家具公司支付该批木材,导致乙贸易公司无法正常生产家具,就甲贸易公司的违约给乙家具公司所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执,乙家具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该案的管辖法院应如何确定?
答案: 该案应该由被告沈阳甲贸易公司住所地的沈阳A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但由于双方当事人选择了两个人民法院,故该协议管辖无效。从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角度来看,由于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以外的长春市c区,而该买卖合同又没有实际履行,因此作为约定履行地的长春市C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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