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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29
作者:admin888 点击量:541 更新时间:2015-11-30
自1993年3月,户籍在浙江甲县的张某与陈某来到北京朝阳区,在华新建筑公司打工并一直住在朝阳区。2001年12月,张某因父亲生病在北京住院治疗,向陈某借款1万元。2002年3月,张某辞职回到浙江老家甲县。因在浙江老家找工作不顺利,2002年10月,张某再次回到北京,在东城区龙泰机电公司打工并住在该公司集体宿舍中。2003年8月,陈某开始催促张某归还所借的1万元,但张某迟迟不还。2003年10月,陈某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该案,哪个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 浙江甲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关键在于经常居住地的判断。在本案中,被告张某虽然曾经在北京朝阳区居住一年以上,但是起诉时,张某并未居住在朝阳区,而是居住在东城区,而其在东城区居住又未达到一年以上,因此在本案中,张某事实上并没有经常居住地。